来源:广州日报
身在异地,与同乡共谋生计本是常事,但一些不法分子却以同乡为纽带,有组织地通过虚假应聘、制造事端等方式在建筑工地实施敲诈勒索。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罪案件,判处以应聘为借口实施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依法维护建筑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彰显人民法院对有组织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制造事端 索要“误工费”“交通费”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尹某、朱某、钟某某、魏某某、谷某某等人系同乡。2023年5月份以来,李某某、刘某某在招聘网站上大量寻找发布招聘信息的建筑工地,确定作案目标后,便召集其他被告人以找工作为由,到多个建筑工地应聘,在尚未正式入职前就要求用工方先结算车费、给钱买水果、请吃饭,并以用工方宿舍条件差、没有提供工具等各种理由故意制造事端,向用工方索要所谓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如用工方不愿支付或支付的数额达不到要求时,便以辱骂、挑衅、围堵、滋扰、纠缠、威胁、恐吓、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法,迫使用工方支付钱款。
李某某、刘某某等七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活动,形成了以李某某、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经统计,该犯罪组织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0宗,涉案金额18万余元;其中一些成员还另外伙同其他人员实施了多宗类似的敲诈勒索犯罪。该恶势力犯罪组织在广州及周边多个城市的建筑行业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侵犯了建筑企业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建筑领域的生产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尹某、朱某、钟某某、魏某某、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有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案中,李某某等人通过在网络招聘平台寻得作案目标后,有组织地结伙以用工为名前往多地各处建筑工地,蓄意制造事端,以“软暴力”、滋扰闹事等方式迫使用工方支付所谓的“误工费”“交通费”,大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该组织表面上看似松散,实则以老乡关系、地缘关系为纽带广泛串联并持续推广、扩散作案模式,形成以获取高额用工赔偿为目的的非法利益共同体。
该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建筑行业、领域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冲击正常用工及良性的劳务市场秩序,而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通过人员聚集、闹事、恐吓等方式对当地一定范围的社会及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构成恶势力犯罪。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对有组织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以及依法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和建筑行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决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唐明伯